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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丽水飞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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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丽劳务派遣许可〔2025〕9 号 丽水飞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因你单位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4 项情形,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书到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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