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5-00005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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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事项核准权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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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视频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03年,我市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205号)“省委确定的17个扩权县(市)按浙委办〔2002〕40号文件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备案;其他市、县(市、区)的核准权限由各市确定”,制定下发《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问题的通知》(丽人劳社〔2003〕14号),从2002年11月1日起,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改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准。 为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落实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职责,制定出台《关于调整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事项核准权限的通知》。文件同步对《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条件和兑现工资的补充意见》(丽人劳社〔2006〕39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资格审批权限进行优化。 二、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一次性退休补贴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资格由各县(市、区)确定,市直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核准。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为更好优化办事流程,衔接业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邱路平 咨询方式:0578-2091227 政策原文链接:http://rsj.lishui.gov.cn/art/2025/8/18/art_1229364866_25633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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