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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林业工程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02 15:54:39 信息来源: 丽水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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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区,局属各处室、各 单位:

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度林业工程专业正高 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林字 函〔2024〕230 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4〕22 号)精 神,现就做好 2024 年度林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对象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 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工 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丽水市林业工程专 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丽林〔2023〕31 号)执行。

(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浙江省林业专  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林人〔2018〕56 号) 执行。

(三)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照《浙江省林 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林人

〔2019〕64 号)执行。

(四)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 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初评委研究制订。

(五)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调动或专业 技术岗位发生变化,现实际从事林业专业 1 年以上的,须转评与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林业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 工作需要,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 可兼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林业工程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转(兼)评后聘任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满 1 年,方可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前后担任同一级专业技术 职务年限可累计相加。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 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 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 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 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申报专业要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分 为森林培育、生态保护、调查规划、开发利用等 4 类专业, 申 报人员须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和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近 2 年年度 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其中按高技能申报的近 3 年 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高 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按(浙林字函〔2024〕230 号)执行。

(四)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 的必备条件,严格执行《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登记细则》 (浙林人〔2017〕32 号)、《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 (丽人社〔2020〕83 号)、《关于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 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 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 12 学时)。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 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 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为更好完成过渡, 2019 年及以前的学时均视同合格,请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以免

影响申报 。 林业专业继续教育可以通过林草网络学堂  、中国林业网络学院浙江林业专技人员   网络学堂或全国乡镇林业工作   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进   行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的学习。因中国林业网络学院浙江林   业专技人员网络学堂系统升级,7—8 月继续教育学习请按使用   说明开展(附件 14),9 月 1 日起可正常在原网站学习。一般公需   科 目 学 习 报 名 网 址 : 丽 水 市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服 务 系 统  ,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

(五)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 2019 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21 号)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  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 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申报人员原则上需 从 2024 年 1 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 费状态。

(六)学历认证要求。2001 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 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不能提取的和 2001 年以 前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备案表、毕业生登记表、国外 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需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审核 验证,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外职称证书要求。从外省、地(市)、中央部属单

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需按要求办理调入。从省外调入的,对其原取得的 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 证书。从省内市外调入的,其原取得的职称如已实现电子证书, 可直接使用;没有电子化的由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 核,确认通过后换发电子证书。

(八)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 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工作单位 内进行公示。

(九)职称证书发放。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 过人员可登录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评审与专 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加快推 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 号)精神,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十)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 过杂。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进行审核并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 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 位负责。

2.送审和扫描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 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内容完整、清楚,复印材料均需所在单位人

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 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扫描上传。

3.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要求。

(1)按赋分标准申报的,须提交《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工 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附件 3),并经初级评审委员会评 审赋分达到 60 分以上。

(2)按高技能人员申报的,须提交《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 资格审批表(高技能人员)》(附件 4),经所在县(市、区) 林业部门确认,并经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3)按标志性业绩申报的,须提交《直接晋升工程师职务 任职资格审批表(标志性业绩)》(附件 5),经初级评审委员会 推荐评审,提交评委会审定晋升。

(4)论文要求。为突出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应用型人才特点, 体现“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导向,除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外, 对在林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中撰写且被县级及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方案、试验报告等,可视同 论文,按照理论水平中的综合指标进行赋分。材料的真实性、实 用性、创新性由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和初评委把关,并提交 《视同论文材料审核表》(附件 6)。

(十一)申报纪律。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 消其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材料;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法 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十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山区 26 县跨越式高 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山区 26 县的申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适当倾斜。 以往或目前在山区 26 县从事林业技术工作,1-9 年的加 1 分,10-19 年的加 2 分,20-29 年的加 3 分,30 年以上 的加 4 分;期间有中断的,前后时间可累计计算。经历的真实性 由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和初评委把关,并提交《山区 26 县 加分审核表》(附件 7)。

(十三)落实“凡评(聘)必审”要求。根据《丽水市国有企 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必审”人事档案审核办法(试行)》要求, 实行国有企事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事档案审核,在职 称“评聘”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评聘对象所在单位开展 人事档案审核。

四、申报程序

(一)系统申报

为贯彻落实省职称改革精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职 称评审统一实行网上系统申报。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信息完善和申报,申报信息(如社保缴纳证明、 学历、照片、论文、专利等)在系统中可以自动提取的,申报人 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需每年登录系统,及 时维护个人信息,完善业绩档案库, 严禁上传涉密材料。个人申 报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 1。

2.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 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 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2。

3.主管部门及初评委评审、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林业主管 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初评委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 核 、 推 荐 和 评 审 工 作 。 具体 操 作 详 见 附件 2 。 

(二)纸质材料

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出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 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 式 3 份,A4 纸打印),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 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丽水市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申报人 员的材料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接收报送,市直单 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由单位统一接收报送,并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前上报,逾期不再受理。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 158 号(丽 水市林业局 5 楼 504 室),联系电话: 0578-2188750。

五、时间要求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网上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到 2024 年 8 月 15 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需公示 5 个工作日) ,各县(市、区)初评委及受理点 报送时间截止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网上个人申报时间自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因延 误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报对象和单位自行承担。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工 程师申报人员代表项目、论文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8 日,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代表项目、论文等 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截止日上交材料中未 体现的,后期补交内容将不作为评审依据。

附件: 1.申报人员网上操作办法

2.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

4.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高技能人员) 5.直接晋升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6.视同论文材料审核表  7.山区 26 县加分审核表

8. 申报工程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

9.丽水市林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

件(丽林〔2023〕31 号)

10.浙江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 件(浙林人[2018]56 号)

11. 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 格评价条件(浙林人[2019]64 号)

12.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24 年   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4〕22 号)

1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做好 2024 年度林业工程专业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 作的通知(浙林字函〔2024〕230 号)

14.继续教育相关文件

2024职称评审通知附件.zip丽林〔2024〕24_号_丽水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林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丽水市林业局 

 2024 年 7 月 15 日

(联系人:黄宇南、孙政,联系电话:0578-2188750,0578-217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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