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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企业用工登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08 17:00:5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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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深化人社领域数字化改革,动态掌握企业用工管理底数,积极夯实劳动保障工作基础,有效提高数字化治理能力,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5〕48号)等规定,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开展2024年企业用工登记(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对象

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二、书面审查时间

用人单位须于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申报。

三、书面审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书面审查方式

本次审查统一采取线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直接在线申报,具体操作步骤见“浙江省企业用工登记(书面审查)一件事操作手册”(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真实申报劳动用工数据等。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虚报、瞒报数据,严重失实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2024年6月20日前未办理用工登记(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将不再为其出具当年度各项荣誉、资质评审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的认可意见,并将在出具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中注明未参加上一年度书面审查。

丽水市就业服务中心劳动维权处联系电话:0578-2125306


附件:浙江省企业用工登记(书面审查)一件事操作手册附件浙江省企业用工登记(书面审查)一件事操作手册(1).docx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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