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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8 15:24:02 信息来源: 丽水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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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充分履行人社部门职能,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4个文件的通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细则》(丽人社2016〕26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持续推动人力社保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质扩面

二、工作任务

)抽查范围

市本级监管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等。

(二)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检查人员从市人力社保局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抽查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浙江省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比例要求对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适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涉及跨部门的抽查,按照2024年度丽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完成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任务

(四)抽查结果应用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全程留痕、责任可溯要求,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和工作台账归集,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其他事项

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每年省人力社保厅部署的专项检查在相应的时段开展实施。对权力清单涉及多个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的,可以与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协调、沟通进行联合检查。涉及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任务,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各自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的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制定抽查计划表,加强组织部署,严格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监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丽水市人力社保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25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范围

抽查

方式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8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2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劳动合同法》第81、83、84、85、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4、26、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68、75条;

《工会法》第50、51、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3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4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9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5

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7、9、13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6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82、85、8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7

对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84、87、8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61条

全年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8

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17、21条

6-9月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9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监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38-52条

全年

在建施工项目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0

对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17、18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30条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1

对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2、66、67、92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22、24条

全年

劳务派遣机构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2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行为的监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8条

全年

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


1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1、72、73、7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8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43、44、45条

全年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4

对技工学校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

全年

技工学校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5

对用人单位执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情况的监管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5、6、7、8、34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6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监管

《劳动合同法》第6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

全年

劳务派遣机构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7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有关规定的监管

《劳动合同法》第50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8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第77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19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管

《社会保险法》第64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20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

《工伤保险条例》第5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21

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

《企业年金办法》 29

全年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市本级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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