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充分履行人社部门职能,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细则》(丽人社〔2016〕26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持续推动人力社保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质扩面。 二、工作任务 (一)抽查范围 市本级监管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等。 (二)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检查人员从市人力社保局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抽查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浙江省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比例要求。对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适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涉及跨部门的抽查,按照《2024年度丽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完成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任务。 (四)抽查结果应用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全程留痕、责任可溯”要求,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和工作台账归集,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五)其他事项 对监管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结合每年省人力社保厅部署的专项检查在相应的时段开展实施。对权力清单涉及多个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的,可以与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协调、沟通进行联合检查。涉及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任务,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同,各自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处室、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的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责任落实。要制定抽查计划表,加强组织部署,严格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监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丽水市人力社保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编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时间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范围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8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2 |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劳动合同法》第81、83、84、85、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4、26、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68、75条; 《工会法》第50、51、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3 |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4 |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9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5 | 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7、9、13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6 |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82、85、8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7 | 对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84、87、8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61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8 | 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17、21条 | 6-9月 | 用人单位、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9 |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监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8-52条 | 全年 | 在建施工项目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0 | 对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17、18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30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1 | 对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2、66、67、92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22、24条 | 全年 | 劳务派遣机构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2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行为的监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8条 | 全年 | 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 |
| 1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 |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1、72、73、7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8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43、44、45条 | 全年 |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4 | 对技工学校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 | 全年 | 技工学校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5 | 对用人单位执行《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情况的监管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5、6、7、8、34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6 | 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监管 | 《劳动合同法》第62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 | 全年 | 劳务派遣机构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7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有关规定的监管 | 《劳动合同法》第50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8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监管 | 《社会保险法》第77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19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管 | 《社会保险法》第64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20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 |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 21 | 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 | 《企业年金办法》 第29条 | 全年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 市本级 |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书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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