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社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自由裁量适用 | 裁量基准 |
1 | 330214084003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330214084002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330214084001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330214083010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33021408300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政处罚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33021408300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330214083006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33021408300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330214083004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33021408300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1 | 33021408300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2 | 330214064000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0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13 | 33021403300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4 | 330214028000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第三十四条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5 | 330214021000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5倍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16 | 330214017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予以取缔,责令退还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取缔,责令退还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取缔,责令退还费用,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 330214015000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二)有违法所得的: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0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18 | 330214013000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19 | 330214004000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20 | 330214003000 |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330214035000 |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规避。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 | ①较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③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