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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案促治——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9-03 10:18: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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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紧盯劳动保障,在抓宣传、抓重点、抓执法、抓效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两个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日,田某某、陈某某等人投诉个体工商户云和县***大浴场(以下简称:大浴场)拖欠工资。

2020年7月2日,云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大浴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用工单位在2020年7月9日之前到云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和提交相关材料。

2020年7月10日,经营者叶某某将大浴场注销登记,大浴场逾期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同时尚拖欠田某某工资3330元、陈某某工资3910元。

【调查与处理】

1、针对大浴场逾期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的违法行为,对其经营者叶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2、针对大浴场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对其经营者叶某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立即支付田某某工资3330元、陈某某工资3910元。

【法律分析】

大浴场办理注销手续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否根据大浴场的违法行为对其经营者叶某某行使行政职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叶某某注销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属于“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的情形。但监察机构撤销立案,还需要有“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依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义务承受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继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大浴场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经营者叶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马上将大浴场办理注销手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继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对其经营者叶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一方面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注销登记等方式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

案例二:合则两利,推则两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莲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莲都区碧湖镇某在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资发放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未在6月底前及时发放项目5月份工资。当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项目分包单位某工程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分包单位提供项目2021年5月份劳动用工台账。

2021年7月8日,分包单位提供了相关台账。但因分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项目2021年5月份农民工工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分包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7月13日之前足额支付项目全体农民工2021年5月份工资。但分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科技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7月19日之前足额支付项目全体农民工2021年5月份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针对莲都区某在建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23日、8月5日分别对两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后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力将项目农民工工资付清并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法律分析】

工资无小事,欠薪有风险。本案在建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分别被处1万元罚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典型意义】

“合则两利,推则两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合作共赢关系,分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先行清偿的责任,合力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相关制度,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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