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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0-0010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22 18:30:26 信息来源: 丽水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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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药监规〔2020〕8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省药监局、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1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行业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药监规〔202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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