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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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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就业服务中心是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负责全市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相当于副县处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 3.参与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4.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人力社保厅委托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进入本市的就业管理;组织开展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和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负责管理就业专项资金。 5.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6.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和对外人力资源交流合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并预测供求发展趋势。 7.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 8.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9.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10.承担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1.承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就业管理局设 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局内各科室工作;拟定局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秘、会议、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后勤保障、接 (二)基金财务处。拟订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和促进就业资金的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承担各项资金(基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和管理工作;开展失业保险基金的风险预测;承担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专项经费领取情况的稽核工作;负责局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结算。 (三)失业保险处。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负责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失业登记、失业状况调查统计等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失业预警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开展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直被征地农民阶段性生活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负责拟订城乡统筹就业创业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就业登记的日常工作;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工作,组织实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享受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认定和年检;负责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就业补贴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并预测供求发展趋势;负责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工作;负责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丽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创业指导处。负责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并实施项目开发、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工作模式;拟订并指导实施促进就业培训政策;负责创业培训工作和创业培训机构建设;负责城乡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培训、认定、服务以及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 (六)协作服务处。负责拟订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人力资源交流协作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负责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工作;负责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办公室电话:0578-212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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