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510元/月,二档680元/月,三档850元/月。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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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社〔2020〕121号.cebx
丽人社〔2020〕12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