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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 抽查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9-28 21:20:21 信息来源: 丽水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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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63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实施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权力清单,确定首批“双随机”事项清单13项,包括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按规定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根据实施效果和工作实际,逐步将随机抽查事项范围扩到我局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的比重。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信息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及时更新。名录库为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以来已批设的全部管理服务对象,每个审批事项分别建设1个市场主体名录库。每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含主体名称、地址、法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医保与工伤“两定”机构参照建立名录信息库。 

  (二)建立重点抽查对象名录库。重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1.建筑行业违法用工、拖欠工资多发的用人单位; 

  2.租赁经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 

  3.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伤多发的用人单位; 

  4.执行社会保险规定问题突出的用人单位; 

  5.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用人单位。 

  各单位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局法规处牵头建设、管理,并根据审批情况定期更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参照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法规处牵头负责组建,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参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计划 

  每年3月底前,由各业务处室、职能单位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局法规处汇总、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业务处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二)抽查启动 

  职能处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启动“双随机”抽查。 

  (三)随机抽取 

      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摇号”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2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四)开展执法 

  “双随机”抽查发起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备案总结 

  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单位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局法规处备案和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各有关职能处室、单位要加强评估总结,针对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建章立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比例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年审的,按年审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为不低于重点抽查目录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规范抽查程序 

  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不得随意实施未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或改变抽查内容、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双随机”执法台账建设, “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结束后,发起处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归档工作。 

  (三)提升监管效果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机制。 

  附件:1.丽水市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丽水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表(样表) 

  3.丽水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样表) 

      

       

   


  附件1 

  丽水市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 

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劳动合同法》第81838485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426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6875条; 

《工会法》第5051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5.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6.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7.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3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4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9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5 

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7913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82858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7 

对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84878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61 

社会保障行政处室会同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9.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0.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8 

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1721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9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3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伤保险行政处业室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理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10 

对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1718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30 

就业局 

使用境外人员的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4.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5.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11 

对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2666792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2224 

劳动关系处 

劳务派遣机构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12.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15.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7.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1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2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65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8 

  

职业能力建设行政处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9.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10.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1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12.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13 

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172737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28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 

人才开发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 

不低于抽查管辖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7.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10.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1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12.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1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附件3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表(样表) 

  部门(盖章):                                                           负责人: 

随机抽查 

事项名称 


序号 

市场主体名称 

地址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样表) 

  部门(盖章):                                                           负责人: 

随机抽查 

事项名称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执法岗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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