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政府建设
索引号: 公开日期: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8 16:39:39 信息来源: 丽水人社局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决策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人力社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促进就业、人才开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