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劳务派经营许可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行政给付行为 | 工伤待遇核定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养老待遇核定发放 |
失业待遇核定发放 |
工伤医疗费核定发放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行政确认行为 |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退职)确认 |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参保人员转外就业登记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
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企业录用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
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公布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
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处罚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未能如实公布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的处罚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情形的处罚 |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处罚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对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收取回报规定的处罚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
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应试人员已取得的相应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
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市) |
就业证年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社保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 |
浙江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遴选 |
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认定 |
省级引智基地和引智示范单位申请审核 |
社会保险稽核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出审核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审核 |
市域养老保险转入审核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市域养老保险转出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入审核 |
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转移审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审核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审核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审核查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建档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审核 |
事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及处理方案的报告 |
《工资协议》备案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 《集体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意见》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 法规处 | 2091478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的审批 |
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审核 |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 |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职业技能培训班申办备案 |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核准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教学资料、学费退费办法、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 |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
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综合管理 |
公共实训基地认定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复核、申诉、再申诉 | 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5日内,可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2091237(事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退违规进人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销奖励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复核、申诉、再申诉 | 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5日内,可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2091237(事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
报考因被认定为事业单位招考中有违纪违规而被取消录用 |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 | 因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 | 申请调解仲裁 |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2220290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履行集体合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
用人单位或职工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 《工伤保险条例》 | 申请再次鉴定 |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2687151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申诉求决类 | 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事项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等 | 诉讼、申诉、控告 | 以司法机关有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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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而发生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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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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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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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立案不立案、对判决不服、判决后不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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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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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控告类 | 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 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 劳动监察支队 | 96309 |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 |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揭发控告类 | 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 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了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 | 劳动监察支队 | 96309 |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 |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 |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揭发控告类 | 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 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了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 | 劳动监察支队 | 96309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 |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揭发控告类 | 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 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了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 | 劳动监察支队 | 96309 |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未能如实公布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 |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的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
问题类别 | 行政行为 | 投诉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 法定途径 | 受理期限 | 职能处室 | 受理电话(热线) |
揭发控告类 | 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 应当在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了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96309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
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 | 行政监察举报 | 实名举报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局机关纪委 | 2091257 |
检举人力社保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 人力社保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纪律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 | 纪律检查举报 |
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
| 申请信息公开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 | 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办公室 | 2091207 |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第二款 | 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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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 | 上一级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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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
| 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 | 《信访条例》 | 信访 | 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仲裁信访处 | 2091230 |
| 对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
| 咨询人力社保政策法规的 |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人力社保信访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