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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特定群体就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 2019-09-03 08:43: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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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回原籍并在市就业管理局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根据丽政办发〔20152号文件规定,按市区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计,期限不超过6个月,按月发放,实现就业后不再享受。

政策期限:2015121日开始。


2.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在市就业管理局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一年一补,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2015121日开始。

3.政策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市本级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补贴项目和标准按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丽财社〔201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用人单位按市区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适用费率确定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数额不包括个人缴费。按年申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期限2015121日开始。

       4.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3号)、《关于调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18243号)

       补贴对象: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补贴标准: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确定;财政定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及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确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费额确定,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费额。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政策期限:2018111日开始。

5.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经市就业管理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金额的60%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一年一补,按年申请。

政策期限:2006年开始。

6.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

补贴对象:市本级接受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1)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2)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须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每名见习人员最高补贴300元。

3)见习期满补缴养老保险补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政策期限:201921日开始。

资金安排:促进就业资金

7.政策名称: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市本级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

补贴标准:每吸纳12000元。

政策期限:201871日开始。

8.政策名称: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市本级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1年。

政策期限:201871日开始。

9.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到市本级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每年1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201871日开始。

     10.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
      补贴对象:
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每人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201871开始。

    11.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
    补贴对象: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期限:201871开始。

      12.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
      补贴对象:在丽高校的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政策期限:20187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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