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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2-06 09:16:11 信息来源: 丽水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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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公告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丽司〔2019〕34号,附件第22个单位。

  附件: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丽司【2019】34号(1).doc

  二、职责、权限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 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改革方案。(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三)承担人才开发有关工作。协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家庭服务业发展综合性政策和规划。

  附件:

  市人社局具有执法证人员名单.xlsx

  附件:

局属单位具有执法证人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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