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公开日期: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
|||||||
|
|||||||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以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下一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
![]() ![]() |
|||||||